1.
本件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6月15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表示568地號上有道路、海尾13之2號及13之3號建物占用。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年6月30日查復,有64使字第2210號使用執照(64土建字764號建造執照)之建物部分座落568地號土地,該使用執照之建物據第三人楊0揚陳報即為海尾13之2號房屋,第三人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568號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68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時,同順位之其他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起訴,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