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9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上庄段867地號土地現有4棟建物及廢棄磚造建物占用,其餘面積為空地、道路、景觀作物;872地號土地現有數棟建物占用(共用門牌號碼:上新里上新9號),其餘面積為空地、景觀作物。
2.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現況主要為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空地、部分巷道使用。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作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6.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8.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9.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
1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