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上有門牌為員山鄉茄苳路27號、30號、30-1號等三棟建物且另有五棟 未見門牌之建物,及鐵皮頂無壁之車庫、鐵皮ㄇ字型之車庫等地上物與花圃座落,及種 有果樹,其座落與種植權源不明。
4.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地上物或地上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之果樹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6.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7.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