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等不在場,地政人員指 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復依鑑定報告所示拍 賣標的之地形為不規則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土地,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土地於拍 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風景區水利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惟本 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 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