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709地號土地上有傾倒之紅磚土造建物(無門牌)及紅磚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413巷
3.
113號),另有鐵皮建物數棟、土造建物;723地號土地為雜草地;857地號土地為山林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70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413巷
4.
111號);857地號土地未臨路,另標的為死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物70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709地號為「風景區、丙種建築用地」、723地號為「風景區、農牧用地」、723地號為「風景區、暫未編定」,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