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件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上坐落有門牌號碼大溪區三層老街68巷23號建物,其餘為道路及空地,在場人鄭○智稱該屋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
3.
本件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