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941地號上有大溪區金山路160巷90號、88號建物坐落,944地號上有大溪區坑底196號建物坐落,
3.
43地號土地為溪流、雜林,99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無門牌)、水果園、空地、鐵皮遮棚(停放機車用)雜草、建物(門牌號碼為金山路160巷
4.
90號),其中992地號土地,地政人員表示無路可進入,另據鑑價報告記載,
5.
43地號土地未臨路,且本次拍賣標的附近多有墳墓、墓園,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
9.
993地號土地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0.
9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保育地、丙種建築用地」,961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餘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除941地號土地外,其餘地號土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2.
桃縣工建使字第00797號使用執照,996地號土地領有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