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建物(即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又債權人查 報稱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住使用:另經調取前次執行紀錄之房屋現況為堆滿回收物及雜物。本件執行標的建物並未入內調查屋況,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因本件執行標的物尚有共有人 占有使用中,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標的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 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不動產一併 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係基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 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931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登記謄本所載,其上原有三層段三層小段95建號建物(土造、一層、面 積:84.66平方公尺、門牌號:福安里224號),而依前次執行紀錄顯示現況調查時已坍毀, 是本件拍賣標的建物與前開建號建物非屬同一,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 執。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