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多棟(約略為門牌福三路3段480號至496 號之雙號房屋、及492巷內房屋等)坐落,部分則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 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 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 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