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房地具債權人代理人稱無人居住使用但有債務人堆方物品、無內有設置神明廳、牌位神 像。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全部不動產 應一併購買。
3.
暫編1379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trial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 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有一部坐落鄰地96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