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地號土地上有一棟鐵皮建 物、部分種植火龍果及作物、部分係作物已收成之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 其上建物、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及種植。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況種植花 生、火龍果及青椒等經濟作物,北側並有部分土地興建鐵皮農舍及木造棚 架,部分土地為道路一部份使用。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 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 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僅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