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4月26日指界時發現510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3段172巷26之1號建物後方約30公尺處之雜林地;511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3段172巷26之1號建物後方約20公尺處之雜林地;99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3段185巷
2.
18號建物坐落,其中16號建物(即三峽區溪北段274建號)為本件債務人與其他共有人分別共有,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餘建物之所有人及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