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662地號現為道路,672地號為巷道, 部分有搭建鐵皮棚架;677地號上有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4號房屋,及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 號為房屋之一部分;676地號上有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號房屋之一部分,其餘為面向房屋右側 之空地。206建號建物(門牌:梓官路425巷54之3號為二層樓建物,經呼叫無人應門,鄰居表示已 一個月未見人出入。道路為供公眾通行使用。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5日具狀陳報稱,662地號、 672地號土地上為道路,並位於高雄市梓官區梓官路425巷內供眾人通行使用,206建號經詢問鄰 人,表示目前由債務人兄弟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677地號、206建號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抵押權設定。
4.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40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trial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 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