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上有磚造二層樓房、鐵 皮屋、部分空地、巷道。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鑑價報 告所載,本件地號有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空地及道路。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之規定 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依謄本所示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