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1年2月26日假扣押查封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時,據在場人夏0林稱,拍賣 編號1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嗣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查封編號2土地與編號
2.
3建物及履勘編號1土 地及編號1建物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其女兒在編號1建物內自殺,目前 為父親居住,編號
3.
3建物為以前的接待中心,已許久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4.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登記。
6.
2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八」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 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