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3日查封時,第三人即另一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現為其居住使用,無海砂屋或嚴 重漏水等情形。實際詳細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 屋...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管理費暨其他規約,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