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10地號土地現為埔里鎮「文心雕龍」集合式住宅大樓用地,其餘為集合式住宅內之中庭及通道用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地上建物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
3.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因本件土地部分係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8之5條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專有部分,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時,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於調查、確認承買比例較需費時,請應買人注意。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