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在場,據其稱係共有人之一,目前建物由其自行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建物一樓客廳有擺放神明桌,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屋內漏水痕跡及壁癌情 形嚴重,三樓牆壁裂痕嚴重,據債務人之弟稱
3.
2樓漏水、壁癌嚴重,3樓因地震導致牆壁 有裂痕,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之情形,於 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標之土地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標內暫編1322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 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