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2─1地號土地相連,部分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部分長雜草木,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且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建物多間,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皆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又投標人若僅為其中一地號之共有人,則他地號之共有人就他地號土地仍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6.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