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88地號土地現種植花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經詢問鄰地耕種農民表示上開土地現由共有人林OO耕作,且地上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788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場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7.
他項權利:無。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