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樓有鐵皮石棉瓦增 建。據在場人謝小姐(債務人之同住友人)稱:建物為自住,無出租、出借,有部分壁癌情 形,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在場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02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