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 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 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 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