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2庚68821一

彰化縣永靖鄉永昌段841-1地號

2拍 點交 待拍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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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3/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4
保證金:
4.8
總坪數:
23.3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23.3 坪
總現值:
23.9 萬
拍後增值:
-0.1 萬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841-1地號,面積 463 m2,持分 1/6,24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4/3/19,總底價 30萬,保證金 6萬,坪單價 1.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 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 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亦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對毗連之耕地亦有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分別為:出租耕地之 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土地共有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 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許可證明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841-1地號
463 m2 × (1/6) × 3,100 元 - 24 萬元
= -0.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4
2拍 不點交
108.7 坪 / 136 萬
2024/5/23
3拍 不點交
17.3 坪 / 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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