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張慶隆之子張○翔稱,現由其與母親及兒子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係兩層樓獨棟建物,並有地下一層車庫,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車庫已記載於謄本之附屬建物範圍,三個樓層間以內梯互通,據在場第三人張○翔稱除二樓廁所、二樓房間、二樓頂樓增建、一層(即第三層)有漏水情形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103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9月19日函覆,一樓後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二樓頂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屋頂加蓋第二層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為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