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事務所人員稱:本件拍賣標的有新北市中和區(下同)圓通路164至170號等建物、172號建物之部分坐落其上。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2.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變更中和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拆離)(第一階段)(108年10月24日)為「住宅區」;另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本件拍賣標的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此外,本件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者,亦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6.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8.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