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8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3.
134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五段33號建物西後方約30至40公尺處之水池及雜木林,無建物;135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後方約30公尺處之雜木林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