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2土地為巷道,編號3土地為空地,有圍牆及鐵門圈圍起來,似有種植及物品,但無法辨明;本案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1土地為建物基地,編號2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車庫),編號3土地為空地及車棚,系爭建物鐵門深鎖,內部傳出狗聲,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送房屋使用現況調查表,系爭建物為第三人楊O惠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3土地上有鐵棚架及鐵捲門座,係拍賣建物之增建部分,建物目視無明顯火災受損、地震受創等跡象,建物前、後、側邊及整層四樓均有增建,並有增建電梯一部。系爭建物使用現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已盡初步調查義務,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聲請撤銷拍定或請求賠償,拍定後不點交。
3.
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面積約286‧49平方公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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