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明,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須經鑑界始可得知係空地或建物占用),編號
2.
4土地上有建物;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至4土地為雜草空地、部分上有鐵皮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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