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3月22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為門牌號 碼高雄市楠梓區後昌新路53巷28弄17號、15號、13號、11號、9號、7號、5號、 3號建物後方空地,為袋地,其上種植農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 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