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其原本與妹妹楊雅云、父母一起居住於拍賣建 物,嗣因母親生病,債務人約10幾年前為照顧母親而搬離拍賣建物,與母親居住於臺中市北區錦 祥街27號6樓建物,而拍賣建物自10幾年前起迄今均由其妹妹楊雅云及其家屬居住等語。其次, 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7-141為地下室車道用地,17-131地號為門前社區巷道,2-57地號為通往地下 室車庫之梯間用地。嗣經第三人楊雅云於113年1月18日向本院陳報稱其於90年起即與哥哥(即債 務人)、父母一同居住於拍賣建物,嗣因母親於98年生病,不方便住需要爬樓梯的房子,因此與 哥哥(即債務人)協議,父母及哥哥搬到其名下臺中市北區錦祥街27號6樓之房屋居住,第三人楊 雅云則繼續留在拍賣建物居住,與哥哥互相居住對方的房子,未約定租賃期限,租金互相抵銷等 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11175建號建物為未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
4.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 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 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