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34-2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位於新北市深坑區阿柔村 炮子崙6之2號建物東北方約300公尺之梯田,其上種植茶樹,另據債權人高 興旺稱,其上茶園占有土地之權源係與被繼承人高祥間之無償使用借貸。 又本件土地之上之茶樹已併同土地鑑價拍賣,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4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2001號函稱, 134-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 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7條 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