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2壬37389二

彰化縣大城鄉楓港段755地號

2拍 不點交 得標 0.26萬
0.2
  • 35 點閱
  • 0 列管
  • 2024/3/29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0.2
保證金:
0.1
總坪數:
0.4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0.4 坪
總現值:
0.2 萬
拍後增值:
-0.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大城鄉 楓港段 755地號,面積 14 m2,持分 4/252,0.1 萬
2.
彰化縣 大城鄉 楓港段 789地號,面積 77 m2,持分 4/252,0.2 萬
拍賣紀錄 (1)
1拍,2024/3/26,總底價 0.3萬,保證金 0.1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查封時,土地坐落鐵皮屋、小廟,755地號土地未臨路。土地均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755地號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計算面積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面 積應以實際測量為準。
3.
755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78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 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六、78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法院得撤銷拍定。
5.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 定。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大城鄉 楓港段 755地號
14 m2 × (4/252) × 2,800 元 - 0.1 萬元
= 0萬元
2.
彰化縣 大城鄉 楓港段 789地號
77 m2 × (4/252) × 720 元 - 0.2 萬元
= -0.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1
3拍 不點交
86.3 坪 / 19.2 萬
2024/5/1
3拍 不點交
32.8 坪 / 25.6 萬
2024/5/8
3拍 不點交
19.9 坪 / 23.1 萬
2024/5/21
3拍 不點交
33.9 坪 / 17.3 萬
2024/5/21
3拍 不點交
49.1 坪 / 25.6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彰化縣大城鄉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