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土地坐落鐵皮屋、小廟,755地號土地未臨路。土地均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2.
755地號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計算面積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面 積應以實際測量為準。
3.
755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789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 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 標為由,向本院請求撤銷拍定。六、78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 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其之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法院得撤銷拍定。
5.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 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