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依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部分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又依現有資料無從得 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然建物是 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對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
4.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 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