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處為空地、雜草、樹木、並有鐵皮屋坐落,據聲請人代理人稱,使用狀況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5.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買權, 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 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 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本件為共有物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 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兩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 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 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 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 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