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巷道;據債權人代 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 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 買。
6.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 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 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