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7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屋內有水有電,有神像及祖先牌位擺設,天花板 有油漆剝落情形,房間牆壁壁癌情形嚴重,且有滲、漏水痕跡。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 現由債務人之兄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1741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 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 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