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道路、空地。嗣本件現場指界 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種植木瓜樹一棵。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 地未臨路。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占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3.
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