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92年9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63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新竹市南港街52巷5號建物占用。嗣法院於112年11月1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63地號土地上為道路、空地、新竹市南港街52巷3號房屋占用,另有部分為一棟無門牌建物之庭院空地占用,上開地上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