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92年9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64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新竹市南港街57巷5─1號建物(林氏宗親公廳)占用。嗣法院於112年11月1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6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另有新竹市南港街52巷5─1號房屋占用,此房屋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