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5日現場執行時,367地號及401地號為巷子,497地號為道路 用地,527-1地號為空地,587及588地號上有廟宇(中芸靈帝殿、溫府千歲)部分 占用,592地號為道路用地,743地號為中芸國小內空地,遭鐵皮屋部分占用,9 63及964地號道路用地。 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道路用地及住宅區,屬鄉村聚落生活地區,附近有國 小、公園及國中。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 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 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合前開規定之人員, 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陳 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