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估報告稱土地相鄰無臨路,現為雜木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trial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 銷之。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 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