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5地號土地均無臨路,現況均為雜木林;208地號土地有臨路,現況為雜木。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作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205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208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208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5.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餘仍歸拍定人買受。優先承買權經行使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以嗣後有優先承買權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法院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