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23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建物1樓後方、2樓後方、3樓 前後方、4樓全部為增建,面積以實測為準。債務人之子在場稱:查封房屋為債務人自用,1 樓為債務人開設之天廚自助餐,每日10時到14時營業,無出租。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2.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標的位在台1線旁,建物現況1樓為商業使用(自助餐店), 2樓以上為私人住家,建物維護情況普通。
3.
依本件暫編278建號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建物部分使用鄰地,面積一律給予計 算:第1層增建部分使用131地號31.74平方公尺,使用128地號3.46平方公尺,使用391地號 11.82平方公尺,使用392地號0.35平方公尺;第2層增建部分使用131地號8.22平方公尺,使 用391地號11.82平方公尺,使用392地號0.35平方公尺;第3層增建部分使用131地號8.22平 方公尺,使用391地號11.82平方公尺,使用392地號0.35平方公尺;第4層增建部分使用131 地號3.03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