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348地號土地其上有7鄰蘆竹89 號,其餘為空地,355地號土地其上有部分無門牌(加強磚造無屋頂),其餘 為雜樹空地。
2.
113年1月16日債權人陳報,348地號土地上坐落一三合院(無門牌,地址為 苗栗縣頭份市7鄰蘆竹89號),其餘部分為庭院空地、巷道及部分為飼養家 禽之廢棄建物坐落;另355地號土地上為廢棄建物坐落,有飼養家禽。
3.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等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本件348地號土地有375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耕地出 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
6.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