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債務人與家屬共同使用,惟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屋況無重大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
7.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 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 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始得辦理過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2777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得聲請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且占有土地之權源不明,且有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或減價,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與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1.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