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詢問管理員為無人居住,嗣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現場履勘,結果社區秘書稱至少兩年無人使用,有卷附 該局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 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3.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 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8.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 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 意該項記載。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位於環球薈館社區,標的所在坐落乙種工業區,建物登記用途為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即所謂工業住宅,正常屋況等語,並無 載明有任何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或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 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 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 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0.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