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查封暨履勘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未臨路,現場眺望視野所及為雜竹、雜樹林,未見墳墓,但是從航照圖顯示有墳墓。
3.
又據前輪拍賣公告所載,土地有竹子、雜木,需經由他人土地為出入。
4.
惟就本標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丁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含墳墓)、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 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 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 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丁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丁標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 牧用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本件丁標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 意,如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 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六、本件丁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 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3.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1至4號標匭內。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