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據假處分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據本案履勘筆錄所載,第三人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稱建物係作為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營業之廠房,有設置電梯設備,因係查封後始由第三人占用,違反查封效力, 拍定後點交。六、本件僅拍賣建物,第三人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陳報坐落之大里區光正段1045地 號土地係其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租賃期間自107年7月9日起至117年 7月8日止,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如於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有 爭執併適時提起優先承買權訴訟,須嗣訴訟確定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9.
2191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 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0.
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2民事確定判決主文已確認第三人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就臺中市大里區光正段一六一七號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里區仁化路八 十一號房屋所有權存在,債務人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建物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異議人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上開判決之 效力是否影響拍定人之權利及相關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