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33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未在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及雜木,332地號土地為空地,335地號土地現為稻田,與鄰地混合使用,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六、335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本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