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臺北地方法院109司執宙字第137038號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3地號土地其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
2.
台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三段155巷22號三層樓、
5.
台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三段155巷4衖11號。493─1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由木新路三段155巷4衖11號部分占用,部分為道路用地。除24號建物係已登記建物外,餘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2號建物屋主稱該建物坐落493地號土地係渠為土地共有人之一,4衖9號建物屋主稱該建物坐落493地號土地,非租用或借用而係基於默示分管契約占有使用,4衖11號建物屋主稱渠與共有人間設有地上權登記,惟依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10年5月17日北市古地登字第1107007236號函覆業經判決塗銷登記,24號建物屋主亦為土地共有人;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解決,請應買人別注意。4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地三種住宅區,493─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6.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