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77地號土地上坐落有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文山區保儀路99號(經營綠果思漢堡店)、103號建 物(經營奇谷食堂);經查詢上開103號建物係第三人劉東欽之母親於56年間就土地共有人劉永輝之持份所興建,由第三人劉東欽繳納房屋稅,共有人 劉永輝繳納地價稅並無償提供其使用,嗣出租予第三人謝淑惠經營綠果思 漢堡店已
2.
30年之久,下午伊再出租予他人經太空城(賣雞排、薯條及珍 奶)。另詢問奇谷食堂店家經連繫房東表示,其係以高積傳祭祀公業名義出 租,該99號建物亦係建於祭祀公業土地名下,並稱不方便提供租約;應買 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 區。標的
3.
27-1地號土地位於文山區保儀路95號至103號建物前方之道 路,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5.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 11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 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